摘 要: |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乱调解、强制调解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片面追求调解率。长期以来,人们常常将调解率的高低作为评价工作好坏的标准,从而造成一些执法人员不是从实际出发、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调解纠纷,而是片面追求调解率,为调解而调解;甚至对一些本不应调解、不能调解、当事人也不愿调解的案件,也采取种种"合法"或非法手段,强行调解,逼迫当事人接受。——追求合格率。由于调解案件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当事人不得对凋解结果提起上诉。因此,调解案件原则上是不存在错案的。换句话说,调解是一种最稳妥的结案方式。同时,调解案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与判决案件相比没那么严格。所以,一些业务素质相对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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