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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中消费者的地位
引用本文:王太平.论商标法中消费者的地位[J].知识产权,2011(5).
作者姓名:王太平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    要:由于商标的经济功能是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的认知成为商标功能发挥的心理基础,消费者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消费者成为商标显著性形成的基本主体标准,而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只能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故消费者在商标法处于一个中心和基础的位置.

关 键 词:商标法  消费者  立法目的  显著性  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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