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替无名死者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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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健.谁有权替无名死者索赔?[J].民主与法制,2008(4):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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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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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主与法制》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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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身份不明者遭遇不测身亡,他们作为公民应得的民事赔偿权利如何处置?2006年,这个一直被社会忽视的问题通过江苏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一起诉讼,为两名无名死亡流浪人员索赔损失而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
此后,各地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站纷纷效仿,为无名遇难者维权的官司风起云涌。与此同时,伴随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是否适格之争,一直未曾停歇。这些激烈争议一直延伸到司法领域,一时间,法院系统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
2007年7月,一无名女子在天津红桥区遭遇车祸。这次“出手”为这名无名死者提出索赔损失要求的,不再是民政部门,而换成了检察机关,法院同样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民政部门、救助站还是检察机关,究竟谁有权以公益诉讼之名替无名死者主张民事赔偿,再次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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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名 索赔 死者 民政部门 检察机关 刑事附带民事 民事赔偿 法院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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