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55岁的张先生忤前被甲医院诊断为胰腺癌晚期,而且医院宣称他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了。没想到在这家医院治疗了4年后,张先生却在一次偶然间被乙医院诊断为“胰腺等各脏器器官形态结构均正常”。张先生由此认为甲医院是误诊,给他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于是,张先生起诉向甲医院提出索赔。但在本案审理中,张先生却不幸去世,他的儿子,妻子和母亲作为继承人参加了诉讼。2008年9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甲医院按照30%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065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