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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定 领不到钱 领导就少拿钱
摘    要:自1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强调,必须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否则,企业及其负责人将受到相应处罚.《意见》规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在300元以上的企业,应自行负责待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没有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规定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企业负责人只能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及拒发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要通知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对欠发工资予以扣除;并区分责任,酌情对用人单位或责任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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