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作者姓名:伍再阳
摘    要:<正> 邓大榜同志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初探》(以下简称邓文,见《法学季刊》1982年第三期)一文中认为,以意思联络为要件与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相矛盾。此文将共同过失侵权行为排斥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认为以意思联络为要件与民法过失责任原则相抵触,照过失责任原则,不论故意或者过失都得负赔偿责任。所以,邓文提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侵权的行为,就得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对此观点,殊难赞同。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