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平台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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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戚永福,王振华.数字藏品平台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3(6):7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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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戚永福 王振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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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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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对数字藏品及平台价值的研究,审查认定数字藏品平台犯罪,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对涉案数字藏品平台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不宜简单否定。数字藏品平台经营上存在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当然构成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犯罪。经营中违规使用第四方支付,可以非法经营支付结算条款予以规制;以约定回购等承诺回报方式发行自营数字藏品,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以恶意掏空、任意挥霍、转移财产等方式非法占有客户财产,可以集资诈骗(诈骗)罪予以规制。审查时要重点围绕数字藏品价格、经营模式、资金流向三个方面进行,避免将经营失败等民事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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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字藏品平台 非法经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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