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拐卖儿童的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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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锡东,宋杰.醴陵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拐卖儿童的罪犯[J].人民司法,19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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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锡东 宋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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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湘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刘锡东),湖南省湘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宋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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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四月十三日,湖南省醴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吴海兰拐卖儿童案,依法惩处了罪犯,切实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治安。 吴海兰,女,三十四岁,浏阳县金刚公社联水大队社员。吴犯于今年元月二十一日窜至醴陵县渌江公社珊田大队龙塘生产队,路遇该队社员邓日云之幼子邓新志(一岁另十个月)独身在塘边玩,吴即用苹果哄骗,将小孩抱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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