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性的法律论证——兼论疑难案件法律方法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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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丰鹤.整体性的法律论证——兼论疑难案件法律方法的适用[J].河北法学,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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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丰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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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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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疑难案件及其法律方法》(B13FX05)项目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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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裁判的过程,其实是一个法律论证的过程。整体性的法律论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论证要求:它必须与过去的实践保持一致;它必须在现时是可接受的;它必须在未来是可欲的。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对应着三种类型的子论证:融贯性论证、修辞学论证和后果主义论证。其中,融贯性论证满足的是与过去的一致性要求;修辞学论证满足的是现在的可接受性要求;后果主义论证满足的是未来的可欲性要求。而整体性论证正是由这三种子论证所构成的一个反思平衡的整体。整体性论证作为一种二阶方法,它也是对疑难案件法律方法适用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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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整体性 法律论证 疑难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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