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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后续使用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2条第(十)项
作者姓名:李萍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贵州高等学校人文社科基地——人口·社会·法制基地项目(GD2011001)的研究成果;贵州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课题《贵州省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资助
摘    要:公众可依据《著作权法》对设置或陈列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但《著作权法》未规定合理使用人能否再行使用所得的成果。《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了合理使用人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其成果,但因对"合理的方式和范围"的理解不同,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其实,是否允许后续使用,取决于两个要素:第一,合理使用所得成果的性质,该性质由被合理使用的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合理使用的方式决定;第二,作品后续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三步检测法"。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  合理使用  作品后续使用  三步检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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