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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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日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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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建筑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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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经营者集中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以不同产业的适用为中心视角》(12YJC82013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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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适用与传统产业不同。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广泛,具体个案分析更困难和更复杂,应当审慎考虑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评估的难点。经营者集中救济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在互联网产业是适用的,但是价值理念和具体做法有所差异。互联网产业更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在实施中需要积极应对开放、技术、监督和期限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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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互联网产业 经营者集中 结构性救济 行为性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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