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租金”乘虚而入 |
| |
摘 要: | 金融系统经济犯罪是社会犯罪的组成部分,这类犯罪的上升是体制转轨时期社会控制机能弱化的规律性表现,不仅与既定的经济体制密切相连,与转轨期的金融秩序有关,还与社会各种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纵观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腐败现象及犯罪案件,其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综合性的。金融监管制度缺陷,为监管者提供了“分肥”腐败机会目前,我国行使金融监管职权的政府部门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机构不仅有了对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机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垄断”权力,但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