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中离职1年内的认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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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美娟 左一凡 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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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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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在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纠纷中,技术方案完成日是认定发明创造是否系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法定依据,但并非当然地以专利申请日为准。若当事人对以专利申请日作为认定技术方案完成日存在争议,且影响职务发明创造判定结论的,则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查明技术方案实际完成时间。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结合技术方案研发的周期性、延续性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向前倒推相应期间,进而推定发明创造是否在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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