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优益权行使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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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星光,李东阳.对行政优益权行使的限制[J].人民司法,2023(17):1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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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星光 李东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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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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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在已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基础上合法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按约定履行,如果因为履行条件变化而需要调整部分方案内容及协议条款,应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直接调整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应予以价值权衡,如果缺乏充足的理由,应优先保障协议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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