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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一人公司的连带责任:公司法与民诉法的双重视角
作者姓名:李志刚  章恒筑  陈克  邓江源  王东敏  孙竞  谢澍  郭宁华  吴泽勇  肖建国  李建伟  王长军
作者单位:1. 山西师范大学;2. 华东政法大学;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4.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5.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6. 华东师范大学;7. 中国人民大学;8.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正>问题与观点李志刚:请教诸位师友一个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甲乙丙都是一人公司。其中,甲公司的股东是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是丙公司。现甲公司的债权人作为原告,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诉请甲乙丙三个公司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支持?也就是能否同时双层否认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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