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确认对象之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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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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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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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问题提出不独民事调解、和解协议的概念、要件以及司法确认能力有待澄清,而且行政调解、和解协议的概念界定和司法确认亦引发争论。自201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允许依照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之间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这引发如下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与民事和解协议的区别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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