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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诉讼中补足出资的效力
引用本文:郑重.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诉讼中补足出资的效力[J].人民司法,2023(29):104-106.
作者姓名:郑重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如股东已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追加为被执行人,相应的出资款项偿债对象便已特定化,该股东不得向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选择性清偿。股东径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责任。但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公司的破产申请,股东出资义务同时符合破产加速到期和非破产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基于破产清算公平受偿的原则,股东应首先向公司完成出资义务,而不应再向债权人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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