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裁判的实践面向及规范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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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亚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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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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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地方立法引领地方治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7DFXJ0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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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实践理性的典型,常理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着重要的方法论作用,分别作为法律解释依据、事实推理前提以及说理论证资源而存在,呈现出较为丰富的应用图景。由于常理自身在裁判效力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以及常理面临复杂的个案具体化任务等原因,导致法官在运用常理进行解释、推理、说理的过程中,就容易陷入“单独适用”“用而不释”“释而不清”等常理裁判的误区。为了实现常理裁判的规范应用,应当坚持常理认定的场景化原则,不宜将其视为法源,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常理在推理结构中的依附性,围绕法条和事实释放常理的裁判价值,尤其是要明确常理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边界,为法官拒绝常理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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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常理 司法裁判 事实推定 法律解释 裁判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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