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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淫秽物品性质应由法官根据一般人标准判定
作者姓名:
袁婷
夏菁
作者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淫秽物品性质的判断主体是法官,遵循的判断标准是社会一般人标准。公安机关以及新闻出版部门关于淫秽物品的鉴定,系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对违法性作出的行政认定,是法官判定淫秽物品性质的证据资料。淫秽物品的性质,应由法官遵循整体性原则,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结合行为时的文化环境,对涉案物品是否具有诲淫性以及科学艺术价值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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