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履约时间分档之格式退费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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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慧忠 熊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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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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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对履约时间分档之格式退费条款的效力,应遵循一般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路径。但当该退费条款在合同整体中不显突兀、与多项内容相关联且意思明确,即便存在未单独加黑加粗的告知瑕疵,考虑到条款本身在分配权利义务上的合理性,仍应认定为有效。此时,突发的疫情状况使得合同确定的原退费标准(履约时间)缺乏适用性,可在剔除主观因素影响情况下合理界定合同履行所应达到的阶段,按照约定退费条款并结合双方在履行中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退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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