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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董事决定对外担保的效力
作者姓名:李昊东  谭中平
作者单位:1. 重庆工商大学;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公司执行董事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未授权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股东会决议同意或公司执行董事系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的除外;执行董事同时系法定代表人的,可适用法定代表人越权决定担保的有关规则进行裁判。公司对外担保无效且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但认定过错和确定赔偿金额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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