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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可得利益损失
引用本文:全奕颖,李坤,谭振亚,吴行政,孙世乐,卢薇薇,黄宏伟,陈斌,章玉萍,陈东强,韩浩,黎明,袁正英,蒋庆琨,王楷,张熙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可得利益损失[J].人民司法,2023(16):102-111.
作者姓名:全奕颖  李坤  谭振亚  吴行政  孙世乐  卢薇薇  黄宏伟  陈斌  章玉萍  陈东强  韩浩  黎明  袁正英  蒋庆琨  王楷  张熙坤
作者单位: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3.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4.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7.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问题与观点全奕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是否能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值得大家关注。我们北京法院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件,请李坤法官介绍一下案情。李坤:基本案情是: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收取保证金100万元。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一直未下开工令。此后,发包人主张施工许可证过期需重新办理,一直未组织施工。3年后,发包人将工程另行发包他人。现承包人起诉要求按照北京市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定额利润率支持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予支持,大家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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