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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作者姓名:吴献雅  陈旭云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当虚拟货币被作为理财对象时,其所包含的属性就不仅仅是虚拟财产,而是充当了法定货币的角色。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的行为将虚拟货币置于与法定货币同等地位,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希望藉此获取利益,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应认定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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