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为了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规制温室气体超量排放行为,行政权需发挥主导作用。在行政权无法对排放单位形成有效威慑和规制的情况下,司法权亦应发挥能动性。在排放单位因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而受到行政处罚,且在行政机关多次督促下仍未作出改善,致使下一履行周期的碳排放配额亦无法按时足额清缴的情况下,此时的排放行为可能对大气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损害风险。就此,可探索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得出与损害后果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从而推动温室气体超量排放单位停止侵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公益侵权责任,确保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