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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摘    要:<正>【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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