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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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士鹏,王颖.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J].人民司法,2023(2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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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士鹏 王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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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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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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