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官商勾结居间行为的性质
作者姓名:鲁海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成立特定公司对外从事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有关联的业务,以为受托人提供居间合同服务的形式,掩盖共同受贿的实质目的,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21)苏0813刑初40号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