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习惯的民事司法运用研究——以“渔业”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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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润全.行业习惯的民事司法运用研究——以“渔业”为例[J].学理论,2023(6):4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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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润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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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政法学院依法治疆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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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疆地区民事司法中运用《民法典》习惯条款的规范与实证研究”(22CFX025,负责人:潘润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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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渔业习惯主要存在于沿海地区,在民事司法中可以发挥规范与事实两个层面的作用。但存在渔业习惯为当事人所不悉,法院运用渔业习惯时说服力不足,证明难度大,未区分民事与商事,以及缺乏对有悖公序良俗习惯的纠正与阐明等问题。所以,应不断推行民间习惯法“下乡”,运用渔业习惯时法院应做好个案调查,处理好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准确识别民、商事习惯,结合《民法典》相关习惯条款说理,规范运用渔业习惯应用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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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渔业习惯 民事司法运用 规范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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