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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补正的限度
作者姓名:寇秉辉  赖普微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行政机关可以对文书的笔误、遗漏,以及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瑕疵进行事后补正。而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实质错误,以及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违法不能补正,行政机关应采取撤销重作等其他方式进行纠正。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基准时点确定,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坚持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改变行为不应纳入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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