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特定继受行为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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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红兵 曹琼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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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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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审裁判作出后、二审裁判作出前,作为诉争标的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的规制范围。案外人明知受让的标的正处于诉讼中,但未申请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案外人具有拘束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由原所有权人变更为案外人的,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仅申请执行判决,未申请将案外人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应当协助执行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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