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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借出银行账户内存款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作者姓名:聂昭伟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银行账户开户人与实际使用人相分离的场合,使用人对账户内资金的占有具有优先性,开户人通过挂失方式侵占账户内资金的,符合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法律特征。实际使用人重新设置密码表明其并未将存款交由开户人保管控制,故开户人侵占的并非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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