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偶借款提供保证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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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芒英 郑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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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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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号一审:(2022)赣0123民初717号【案情】原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万某某。2018年3月28日,被告胡某某与江西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3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借款用途为购纸箱,借款利率按法定基准利率上浮1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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