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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关于对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第二次综合答覆
摘    要:关于各地在执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士地办法中所提出的若干问题,除前经我部于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内地(54)字第三十号公函综合答覆外,现在又根据各地陆续提出的几个问题,与各有关部门会商同意并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再予综合答覆如下:一、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等因建设需要申请征用的土地中,如果涉及国家其它机关、企业、学校已使用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时候,申请单位应该事先同原使用单位取得协议,并把这个协议作为征用土地计划书的附件,同时提交审批的机关。各级审批机关在审批的时候,应该切实根据双方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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