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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与停办责成高等教育部代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摘    要: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与停办由主管业务部门提经中央高等教育部转呈本院批准」,根据一年来执行的情况看来,今后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与停办,由高等教育部代院审查批准即可。除有特殊情形须及时汇报核示者外,高等教育部每半年应向本院汇总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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