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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检视与除弊
引用本文:高,翔,王,庆.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检视与除弊[J].法律适用,2014(5):77-81.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搬迁、企业破产纠纷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各种借口主持协调民事案件,确定纠纷的审判方向。这种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现实存在动摇了独立审判基石、违背诉讼平等原则、打破诉讼三角构架、助长了司法工具主义。其解决之道是构筑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并建立起"法庭之友"制度,从而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化、规范化。

关 键 词:司法地方化  行政协调  司法辖区  法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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