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分析──要约说与单独行为说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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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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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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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生活中,公民对于自身无法独立完成的行为,往往会采用悬赏广告的方式,即许诺给付报酬以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提高实现特定行为的效率,取得预期利益。如寻人启事、寻物启事、奖励解决技术难题等都是典型的悬赏广告。但是,由于我国对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这秤社会关系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控,致使由悬赏广告引发的报酬给付纠纷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李根诉未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中o,一审、二审裁决的理由、依据、结果迎异,即反映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里立法的缺位。因此,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便于处理日益增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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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悬赏广告 要约说 单独行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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