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向何处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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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炯.我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向何处去[J].中国法学,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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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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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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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和涉外经济合同仲裁一样,很是重视。早在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曾明确规定,由设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近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因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除负责仲裁十大经济合同纠纷外,依据新颁发的技术合同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条例及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条例等规定,这些类别的合同纠纷,也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协议仲裁时,仲裁有终局裁决权。三资(中外合营、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做为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发生的合同纠纷,也应由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目前国内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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