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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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昕!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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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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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3月,某校办厂签约人与甲县乙塑料厂(以下简称乙厂)签订了玩具零件加工合同,校办厂为定做方,乙厂为承揽方。2000年5月,乙厂向校办厂交来一批加工零件。校办厂告之未订购该零件,故打了一个暂存条,将这些零件搁置起来。后乙厂几次派人前往校办厂索款,均无结果。2000年7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办厂给付货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校办厂签约人在签约前两个月已被收回合同公章并被责令交回全部空白合同书,同时被告知不得再对外从事业务活动。但此人仍背着校办厂,以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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