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平等和非歧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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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凯塔琳娜·佛罗斯特尔,秘书处. 实质平等和非歧视法[J]. 环球法律评论, 2005,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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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凯塔琳娜·佛罗斯特尔 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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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芬兰图尔库(A。)bo Akademi大学;中国-欧盟人权网络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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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 言根据对平等和非歧视的一般性理解,拥有平等地位的个人应得到平等的对待。为了在实际中应用这一理念,我们有必要对两个人或两类人进行比较,并得出关于他们之间共同点和不同点的结论。如无正当理由,对地位平等的两个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就构成了歧视。这种实现平等的方法经常被称做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方法在适用于男性和女性时存在不足。首先,形式平等的概念很难应用于无男性参照者的情况,比如有关母性和怀孕的问题。其次,形式平等方法在处理差别待遇的性别中立标准问题时可能没有效果。第三,形式平等方法通常并不足以实现“机会平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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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tive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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