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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合同签订时间的公证——兼议公证证明的基本法理
引用本文:闫欣. 浅谈对合同签订时间的公证——兼议公证证明的基本法理[J]. 中国司法, 2007, 0(2): 51-54
作者姓名:闫欣
作者单位: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5
摘    要: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证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免予质证,法官可直接认定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但诸多公证案例表明,现行公证证明的法理并不明确,证明标准并不统一,同一事实的证明有很大差异。公证员作为公设证明人依法专门从事证明工作,其有权和有时间审核要证明的事实,其认识事实是自己的感知,故公证员只能证明自己感知的事实。主管部门可以在辩明公证证明法理的基础上,统一公证工作证明事实的标准。

关 键 词:公证证明  法理  合同签订  时间  民事诉讼证据  证明标准  司法解释  主管部门

Informal Discussion on the Notarization of the Time for Signing a Contract
Yan Xin. Informal Discussion on the Notarization of the Time for Signing a Contract[J]. Justice of China, 2007, 0(2): 51-54
Authors:Yan Xi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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