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斥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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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庆宁,宋诚. 公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斥与思考[J]. 中国司法, 2010, 0(9): 5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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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庆宁 宋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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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江苏南京2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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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证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整个社会法治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公证法》将“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足以说明公证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行使国家授予的公证权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法制与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证都具有预防和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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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矛盾纠纷 公证制度 预防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改革开放 合法权益 国家利益 《公证法》 |
Practice and Reflection on public Notadzation Preventing and Dissolving Social Dispu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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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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