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德国行政诉讼中内部行为、程序行为的可诉性——管窥司法审查的边界
作者单位:;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摘    要:德国行政诉讼中对于内部行为的审查标准,采取所谓主观目的或者法规范目的标准,而不以内部行为是否对外客观产生影响为标准;对于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也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予以规定,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司法审查的标的,以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主导者地位。这些裁判标准或者法律规定,体现的是司法权审查和干预行政权的边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自我运行保持充分的尊重,对行政权的监督采取克制的立场,以避免司法权过分干预行政权。这些理念对于更加客观理性地认知行政审判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内部行为  程序行为  可诉性

The Litigability of the Internal Act and Procedural Act in Germa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z: View the Boundaries of Judicial Review
Abstract:
Keywords: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