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可诉性标准探讨——结合最高法院第69号指导案例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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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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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法院第69号指导案例形式上提出了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可诉性的新标准,但该标准并未改变行政行为成熟性的可诉性规则,秉持的仍然是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只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才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实践样态,需要结合个案把握该指导案例的适用标准,特别是该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中的且字只具有强调意味,不能被其字面逻辑所迷惑,如此才能准确发挥该案例的指导价值。而且,第69号指导案例的实践意义远不仅仅在于明晰行政行为成熟性和可诉性的标准,更深远的价值在于引发诉讼类型化的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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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性行为 成熟性 可诉性 标准 |
The Standard of Litigability in the Intermediate Act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Supreme Court Guiding Case No.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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