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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四川省政府向省人大报告工作进一步规范。从3月28日召开的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起,省政府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向省人大报告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规定,各工作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事先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省长或省长批准,由省政府委托后方能实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的,其说明材料在报省政府审定前,须经省政府法制局审核。报告人应是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未经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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