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非全日制用工
摘    要:《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 键 词: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  工作时间  第68条  用人单位  用工形式  劳动者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