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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性抢劫罪浅谈
作者姓名:朱浔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改变,从单纯地侵犯财产的犯罪转化为侵犯财产和人身的犯罪,本质上已具备一般抢劫罪的特质,社会危害性比其基础行为的盗窃、伤害等更为严重。这种转化性抢劫罪的成立独具特点:在客观行为上,有一个从侵犯财产到公开侵犯人身和财产的转化过程;在侵害对象上,不以事主本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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