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张荣异因做生意缺乏资金,1998年8月6日向苏秋珠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到苏秋珠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一年。若借期一年利息按8%计算,若借六个月内利息按10%,借一个月算两个月利息,二个月算三个月利息,以此类推。张荣异98年8月6日”的借条给苏秋珠。同日,符其英为张荣舁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该借条上签“担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学校长)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98、8、6”。张荣异、符其英均在借条上加盖各自的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荣昇未依约还款,苏秋珠遂于2003年6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符其英还清本金3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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