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不仅赋予审判机关新的权力、新的任务,而且也带来了新的困难、新的压力,迫切需要我们去探索、去研究、去实践。一、对立法本意的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强化了对犯罪的追究,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自诉案件管辖范围的扩大,则具体体现了这两个基本精神。这既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的科学性,主要在于它有极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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