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自诉案件范围扩大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许建平
作者单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不仅赋予审判机关新的权力、新的任务,而且也带来了新的困难、新的压力,迫切需要我们去探索、去研究、去实践。一、对立法本意的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强化了对犯罪的追究,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自诉案件管辖范围的扩大,则具体体现了这两个基本精神。这既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的科学性,主要在于它有极强的针对性。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