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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试行改革工商税制的补充规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了"对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改革工商税制的规定",并确定自5月1日起执行。为了正确贯彻这一规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兹随文转发上项规定,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四类工业产品在试行改革工商税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棉纺织印染计税价格问题:由于我省棉纺织印染多数地区系加工关系,没有工厂的销售牌价据以计税,为了简化手续,对裕湘、湘一、湘潭三个棉纺织厂生产棉纱、棉布的计税价格,仍依照试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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