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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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赓.《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适用[J].中国律师,2008(6):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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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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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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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南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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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标的 人民法院 执行过程 提起诉讼 案外人 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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