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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适用
引用本文:孙赓.《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适用[J].中国律师,2008(6):64-66.
作者姓名:孙赓
作者单位: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
摘    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南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标的  人民法院  执行过程  提起诉讼  案外人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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